中国好同学(我的好朋友作文)
在12月30日公开的陈赟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里,作为原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的陈赟被认定收受28家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共计2000余万元。
梳理发现,陈赟收受的贿赂中,有超过一半的数额,约1600万元,来自于他的大学同学张某。作为回报,陈赟为张某打通项目上的层层关卡,如劝退竞争对手、量身打造招标方案……
【资料图】
经长沙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陈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图片源自网络
23家单位、个人行贿2000余万
陈赟于1974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陈赟于2011年6月3日被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任命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轨道建设管理处处长,2012年9月10日,轨道公司成立团购房协调领导小组,被告人陈赟是小组成员之一。
2013年12月16日,长沙市住建委副主任、轨道公司董事长彭旭峰主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长沙市住建委轨道处处长陈赟代彭旭峰加强对合约部(招投标中心)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对外协调。2014年2月14日,陈赟被任命为轨道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约部(招投标管理中心)部长,2016年1月14日,陈赟被任命为轨道公司党委委员;2016年2月1日,陈赟被任命为轨道公司副总经理。
期间,陈赟负责项目招标、合约等工作;负责投融资、财务、经营工作;负责环线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分管合约部,投融资部、财务管理部、广告公司、环线公司。
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7年,陈赟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张某等28家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在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分包、项目合同签订、异议处理、招标代理库成员选定、单价变更、调整支付比例、团购房事项协调推进、工程材料供应等事项上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4.68万元、港币50万元、美元18.4万元、欧元1.4万元。
梳理发现,陈赟的受贿名单中,不乏彭旭峰介绍过来的。2014年,某单位为了接工程找到了彭旭峰,彭旭峰介绍对方找陈赟。在陈赟的运作下,该单位顺利拿下项目,大方拿出两个点共400万作为好处费,陈赟从中分得30万元。
大学同学承建项目给予关照
张某是陈赟的大学同学,在陈赟进入轨道公司工作之后,张某在彭旭峰和陈赟的关照下,陆续在轨道公司承接了多个工程施工项目。
陈赟到底给张某提供了哪些帮助?证人证言显示,许某于2014年9月29日被任命为长沙轨道集团公司合约部项目一科科长。许某打印了长沙市武广片区道路电力预埋管二期工程施工项目、长沙市红旗路2标段(湘府东路-8号路段)道路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方案交给陈赟。
之后,许某接受陈赟的安排,按照张某的要求设置了长沙市广场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条件。
许某接受陈赟的安排,提前告知了张某长沙市广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项目、长沙市红旗路道路工程施工项目02标段、长沙火车南站站前东广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的招标核心要求及挂网公布的时间。
此外,许某接受陈赟的安排,还提前告知了张某长沙市轨道交通某工程洋湖垸车辆基地土建工程施工项目二标段的招标信息。
为了给张某提供便利,陈赟还给时任集团某建设公司总经理打招呼,要其对上述项目施工现场不要管得太严。
长沙轨道集团公司合约部副部长曾提出质疑,认为张某承建的某工程项目中相关单位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不符合要求。但根据陈赟的指示,还是认可了该保函。
张某曾挂靠过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等承建各个项目。
作为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副总经理的谢某提到了这样一件事,陈赟曾跟谢某打招呼称张某会挂靠别的公司来搞长沙轨道交通某工程的部分交通疏解施工项目,要谢某的公司不参与该项目的竞争。
曾退赃又要回赃款
为了获得以及感谢陈赟的支持,张某先后多次给予陈赟财物共计人民币1594万元、欧元1万元。
2014年底至2015年初,陈赟先后2次分别在其所住小区长沙市天心区天鸿天府小区地下车库、长沙市浏阳河婚庆公园附近等地收受张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0万元。陈赟将这90万元交给了情人邓某使用。
邓某称,她是在2013年上半年成为陈赟的情人。陈赟对邓某很大方,据邓某称这90万元是陈赟拿给她消费、还债的。
记者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2月23日,陈赟先后8次按照与张某的约定,通过由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受张某安排人转账存入的1000万元。
2016年6月,长沙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曾某因有关问题被调查,陈赟为掩饰犯罪,又安排人将这1000万元转帐至张某等人控制控制的账户以退还给张某。
2016年9月,陈赟认为调查已结束,又向张某索要之前退还的1000万元。之后,张某又给陈赟送了500万。
2017年3月14日,曾某被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后,陈赟为掩饰犯罪,安排人将1500万元分多次采取转账和存现的方式退还给张某。
雨花区法院一审认为,陈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没收已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被告人陈赟退缴的非法所得,没收已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东风日产天籁牌汽车一辆。